• 全面升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關鍵問題

    2017-12-16 10:32:31 來源:[db:來源] 瀏覽:34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2017年7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產權保護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這是黨中央在新時代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工作的重要遵循,也為下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

    當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必須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新階段的時代定位,立足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創新驅動戰略實施的改革發展需求,找準阻礙和制約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環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頂層設計,全面提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全面優化科技創新的法治環境,全面保障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按照新任務、新要求,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從理念、思路到機制的實現全面升級。

    更高法治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創設的權利,發揮知識產權對創新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就必然要求更高標準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和高法治化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

    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法治水平,首先就體現在健全完善和相對更高保護標準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上。這要求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改革必須既著眼面臨的一些不適應國情特點、不適應創新發展要求、不適應中國更好發展的保護制度問題,又充分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身發展規律,積極探尋符合我國創新驅動發展規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空間和路徑,在新領域、新業態等領域前瞻布局,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引導科技創新、保護科技創新和幫助科技創新實現經濟價值的引領和促進作用,使其真正成為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的銅墻鐵壁。

    高水平知識產權法治水平還必須是有效實施、依法保護的制度實踐,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現,也是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條件。在執法司法領域,按照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調查等行政執法手段、而非知識產權類型整合專門化執法機構和執法力量,協調平衡知識產權法院與其他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有序推進合理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布局,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貧富差距”,因地制宜合理配置高效可行的行政司法保護資源。在制度工具方面,還應當加強環境性政策工具的使用,借助市場的力量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應當強化知識產權行為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誠信管理制度,出臺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辦法,將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信息納入失信記錄,強化對知識產權侵權失信行為的懲戒,提升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更開放主動的知識產權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強調“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中國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堅持打開國門搞建設”“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開放的經濟社會環境是知識產權制度成長的土壤。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立場已經實現了從“被動接受”向“開放主動”的轉變。這就意味著,我國未來一個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創新不但應立足中國特色,還必須更為積極地、主動地參與和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變革和發展,貢獻中國智慧,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發展知識產權保護事業提供中國方案,為我國未來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國際規則保障。

    全面開放新格局、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要求我們更深入廣泛地介入對現有國際秩序和制度環境的改革之中,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建設中,中國要堅持“普惠、包容”的發展方向,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兼顧不同基本社會制度國家和地區的實際狀況和切身利益,容忍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存在的差異,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更加有力地推動全球的創新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必須服務于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實際需要。支撐“一帶一路”倡議,推動在沿線國家間建構新型的雙邊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制,提高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創新國際合作平臺。同時,充分考慮我國全面開放新平臺建設發展的要求。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港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功能上的延伸和升級,對標目前全球開放的最高水平,這就要求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必須適應貨物、資本、人才等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動、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充分融通的新開放需求,探索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新機制和新路徑。

    更公平有序的知識產權保護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于市場主體的權利人而言,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市場競爭工具,在市場競爭中,創新者利用財產權獲取正當利益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需要積極發揮競爭政策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重要補充作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兼顧激勵與平衡。

    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創新,但是當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超越了正當界限,排除、限制了競爭,長遠來看,反而不利于創新。因此,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商業模式不斷涌現,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不斷涌現,合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權益和社會公益的難度不斷增加。

    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把握專利權人自由行使知識產權與保障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之間的關系。兼顧激勵與平衡,在對創新者提供充分的激勵機制的同時,應進一步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增強經營者對自身經營活動的預判,引導經營合規。強化競爭政策和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對創新的共同引導,才能真正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實現持續創新。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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