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知識產權局、高新區知識產權辦公室、經開區產業發展促進局、文昌湖區經發局、各科室:
根據《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了《淄博市知識產權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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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淄博市知識產權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
淄博市知識產權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淄博市知識產權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淄博市知識產權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建立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根據《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討論或全體人員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
(一)制定專利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編制各類專利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專利財政預決算,主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
(四)專利獎評審;
(五)需要研究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提出途徑:
局長、分管副局長及各科室按照職責分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普遍反映的需要市知識產權局決策的重大事項,由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提出決策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五條 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法定的承辦科室或者局長指定的科室(以下統稱承辦科室)具體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統稱決策草案)的調研、起草等工作。
第六條 承辦科室可以自行組織擬定決策草案,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擬定決策草案。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先由承辦科室組織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后,擬定決策草案。
第七條 承辦科室應當就決策草案征求局有關科室和區縣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到基層單位和企業的,要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企業的意見,經承辦科室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送審稿提交辦公室。
第八條 對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以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組織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決策草案;
(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三)委托公眾媒體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問卷調查或者民意調查;
(四)其他適合公眾參與的方式。
公開決策草案應當通過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進行,時間不少于20日。前款規定的其他公眾參與方式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辦公室應當會同承辦科室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形成公眾參與意見報告。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承辦科室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意見人和建議人。
第十一條 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組織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論證。專家進行論證后,應當出具其簽名確認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涉及社會穩定需要作出風險評估的參照《淄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決策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由局辦公室通過市政府法律服務公共資源平臺,聘用符合工作需要的律師事務所承擔,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決策草案及審查意見由辦公室提交局長辦公會或全體人員會議審議并作出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局長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議;作出暫緩決定超過一年的,應當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再次討論決定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議。
第十六條 局長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由辦公室負責記錄,并形成紀要。會議中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十七條 辦公室應當根據情況,對實施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分工和責任分解,并明確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承辦科室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需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經市法制辦備案后)20日內,向社會公布結果,通過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等予以公開,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區縣知識產權局的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