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發布出口貨物退(免)稅新規——
“代理身份”明確 代辦流程便捷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17年11月1日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簡稱“綜服企業”)開展的代理退稅業務,由“視為自營出口申報退稅”調整為“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這意味著綜服企業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確,生產企業成為退稅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綜服企業是近年來涌現出的外貿服務新業態,主要向中小型生產企業提供代辦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外貿相關服務。我國綜服企業發展迅速,通過創新商業模式,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為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降低貿易成本、緩解融資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結構調整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外貿出口新優勢作出了重要貢獻。
“之前政策規定綜服企業代理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視為綜服企業的自營出口業務,由綜服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并承擔退稅主體責任。”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口貨物是生產企業,綜服企業僅代辦相關業務,對出口貨物的真實性難以掌握。發生出口騙稅時,騙稅的主體責任由綜服企業承擔,生產企業卻不承擔任何騙稅責任。綜服企業僅收取服務費,也無力承擔騙稅的相關處罰。
《公告》本著“誰出口、誰退稅、誰主責”的原則,對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業務,改生產企業為退稅主體,退稅款退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綜服企業提供代辦退稅服務,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外,綜服企業的自營和代理這兩種出口退稅業務仍按現有管理規定辦理。這樣可以使綜服企業根據不同經營業務選擇相應的退稅模式。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為,新規使企業的權責更加明晰,出口退稅管理也更趨規范和有序。
《公告》還明確,綜服企業需符合商務部等五部門在《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綜服企業還需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業務風險防控制度,同時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規范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記者 董碧娟)